美国最高法院在最近确定了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的仲裁协议对未签署该协议的分包商也有效,且不违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这一裁定对很多在美国开展业务并参与到国际贸易中的中国企业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除非当事人之间签署了书面的仲裁协议,否则法院不会要求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不仅限于仲裁协议的签署方,延伸到对未签署方也有效力。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界,有几种理论可以解释这种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譬如普通法系的衡平法下的“禁止反言原则”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今年6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在GE Energy Power Conversion France SAS v. Outokumpu Stainless USA, LLC一案的意见书中,确定了与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采购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也未签署国际仲裁协议的分包商,可以依据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的国际仲裁协议,要求美国法院撤销采购方对其提起的诉讼,将双方争端交给仲裁庭仲裁。这一判决解决了美国联邦各上诉法院一直以来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明晰了衡平法下的“禁止反言原则”在国际仲裁协议中的适用。这意味着今后在国际贸易中,与采购方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分包商(subcontractor),也可以援引采购方和供应方之间的国际仲裁协议,要求通过国际仲裁解决纠纷。

案件梗概:

Outokumpu Stainless USA, LLC 是一家美国公司,它委托F.L. Industries, Inc. 生产一批冷轧机,在两者的主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F.L. Industries, Inc. 又委托了GE Energy Power Conversion France SAS,也就是通用电气能源转换法国公司(下称“通用电气能源公司”)来设计和生产这批冷轧机的发动机。通用电气能源公司与Outokumpu公司之间并无仲裁协议。Outokumpu声称通用电气能源公司生产的发动机出现故障,并造成了其重大损失,因此在美国的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起初Outokumpu在州法院提起诉讼,经通用电气能源公司申请,案件被移交到联邦法院受理。之后通用电气能源公司要求联邦法院驳回Outokumpu的起诉,并要求执行Outokumpu和F.L. Industries之间的仲裁协议,令Outokumpu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与通用电气能源公司的这一纠纷。一审法院支持了通用电气能源公司的动议,Outokumpu上诉到了联邦第十一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通用电气能源公司与Outokumpu之间未签署过仲裁协议,因此不能强制仲裁。案件被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去年的6月28日,最高法院决定受理此案。

每年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其审理的案件有7000多件,其中只有100-150起案件可以得到最高法院的受理。这次最高法院受理这起案件,是因为长久以来,在各联邦上诉法院中,对待这一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

一般来讲,国际仲裁只在双方当事人事先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然而如果A公司要求B公司设计和生产某种产品并签署仲裁协议,B公司委托C公司作为分包商代其生产上述协议中的产品零部件,并且C公司和A公司之间没有签署过包含仲裁条款的协议,根据美国国内法的衡平禁止反言原则,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对C公司也有效力。理由是A公司已经同意由仲裁解决合同纠纷,A公司将被禁止用前后不一的语言或行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美国法院将允许非签署方C公司对签署方A公司执行该仲裁条款,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端。

在通用电气这个案件中,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美国国内法中的衡平禁止反言原则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是否相违背? 

最高法院认为衡平禁止反言原则与《纽约公约》并不相违背。《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仅显示了公约起草人对缔约国的基本要求,即当存在书面仲裁协议时,签署国不得拒绝执行仲裁协议,但是《纽约公约》并没有提及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方是否可以根据美国国内法的“衡平禁止反言原则”,执行仲裁协议。最高法院认为《纽约公约》在这一问题上是沉默的,并且这种沉默并非无意而为。因此,允许未签署方执行仲裁协议,并不违反《纽约公约》的规定。

对中国企业的现实意义:

随着跨境投资、跨境交易范围的扩大和全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今年6月1日以前,与美国企业没有直接签署过仲裁协议的中国企业,能否适用国际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机制,这个问题的答案,各联邦上诉法院对待这一问题看法不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理该案的法院对《纽约公约》和“衡平禁止反言原则”的理解。如今美国最高法院就这一问题,给出明确答案。

美国最高法院这一裁决为在一些作为分包商的中国企业打开了与美国企业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商业争议的一个额外的通道,为中国企业避免在美国境内诉讼,避免纠纷公开化、避免美国诉讼程序中繁琐复杂的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和避免陪审团判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中美跨境商事争议中,国际仲裁比跨境诉讼具有更多优势。首先,《纽约公约》已获得150多个国家的认可,大多数国家都将执行国际仲裁条款和裁决。其次,仲裁具有很高的保密性,国际仲裁和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一般不对外公开,而只向相关当事方传达。而美国诉讼的全部诉讼文书都属于公共信息,除法庭另有许可,完全向公众公开。另外,美国诉讼有着十分宽泛且冗长的庭前证据开示程序。国际仲裁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一繁复的程序,而仅进行有限的审前证据开示。再次,国际仲裁提供了比诉讼更快的争议解决方式。美国的诉讼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才能解决,有些复杂的案件甚至可能要花更长的时间。仲裁有时可以相对高效快速地解决纠纷,并且具有终局性。最后,美国采取陪审团制度,面临着中美关系的巨大寒流,采用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极大的增加了案件结果的不可预测性。而仲裁庭是由中立的专业仲裁员组成,可以避免美国司法系统带来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