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跨境投资、并购的复杂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其美国投资、并购过程中寻求财务顾问的协助。无论对于寻求财务顾问服务的中国企业,还是对于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中介机构,了解财务顾问协议相关的商业和法律问题对顺利完成交易极为重要。结合我们代理企业及财务顾问的经验,在继美国财务顾问协议要点(上)之后,本文将和大家分享我们对财务顾问协议中报酬条款和赔偿条款的一些见解。

1. 财务顾问报酬

财务顾问收取的报酬按具体种类可分为聘用费、里程碑费、分手费占比、成功费、实报实销费和公允意见费等。其中聘用费、里程碑费和公允意见费通常是固定费用,不以拟进行交易的金额作为计算基础。分手费占比和成功费通常是浮动费用,分别以拟进行交易的分手费及交易金额作为计算基础。固定费用可保障财务顾问在项目初期的基本利益,而浮动费用则对财务顾问促成交易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聘用费:该项收费通常是在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时,由财务顾问向企业收取的一笔固定费用(可以每月、每季度或者一次性支付),意在确定企业促成交易的意愿和严肃性,同时弥补财务顾问的部分前期投入。聘用费通常是不可返还的,但如果协议有明确约定,可抵消企业应支付的全部或者部分成功费。

里程碑费:该项收费通常是基于项目完成各项里程碑(比如企业作为买方在投标中 进入了下一轮、企业与交易对手签订了意向书、完成尽职调查等),由财务顾问向 企业逐项收取的固定费用。里程碑费通常也是不可返还的,但如果协议有明确约定,可抵消企业应支付的全部或者部分成功费。

分手费占比:该项收费是在企业和交易对方签署了相关交易协议但却最终没有完成交易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由此获得了分手费(包括反向分手费), 财务顾问向企业收取该分手费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的确定往往需要考虑交易规模和分手费金额的大小等因素。

成功费:该项收费是在拟进行的交易完成后财务顾问向企业收取的费用。财务顾问协议中会详细地定义“交易”涵盖的范围,其决定了在什么情况下财务顾问可以收取成功费。例如,在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时,拟进行交易为股权并购,但最终交易各方达成了资产并购或者设立了合资公司。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收取成功费取决于财务顾问协议中是否将股权并购外的其他交易也定义为 “交易”。在定义“交易”时,还需要注意将已经进行且无需财务顾问参与的交易和企业经营中日常进行的交易排除在“交易”之外。有些财务顾问协议中还规定了“替代交易”的概念,即在原有拟进行交易和最终达成的交易相差甚远时,基于“替代交易”的收费模式向财务顾问支付报酬。成功费通常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其占财务顾问总报酬的绝大部分,具体金额主要取决于支付比例、交易价值和支付时点。

(1) 就支付比例而言,阶梯式比例比较常见。其中最富盛名的是以原投资银行雷曼命名的雷曼公式,即:从交易金额的第一个 100 万美元到第四个 100 万美元,每 100 万美元按照 5%,4%,3%,2%的比例收取报酬,超过第四个 100 万美元后的金额按照 1%的比例收取报酬。在此基础上考虑交易的具体特征和规模等因素, 也可以采用双倍雷曼公式 (即百分之“10-8-6-4-2”)或者逆向雷曼公式 (即百分之“1-2-3-4-5”)等方法确定支付比例。

(2) 就交易价值而言,双方需要讨论交易价值是否包括所有与交易有关的经济价值(如与交易有关的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的价值等),还是仅包括交易的实际支付价值(即交易对价)。另外,如果交易的支付方式不完全是现金,则双方还应考虑约定非现金支付价值的计算方法。例如,如果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交易的支付手段,则可以按照股票一定期限内的评均价格确定其价值。

(3) 就支付时点而言,大部分的成功费会在交易交割时支付。但对于交割时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的交易金额(如盈利支付(Earn-out)),双方可协商在该等交易金额确定发生时(而不是交割时),再就该部分向财务顾问支付报酬。

实报实销费:财务顾问还会收取实报实销费用,该费用一般包括:财务顾问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差旅费、电话、复印、传真费用等。为控制实报实销费用,双方通常会约定封顶费,或约定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支出,需取得企业事先批准。

公允意见费:该项费用是企业董事会要求财务顾问向其出具拟进行交易价格公允性意见时财务顾问收取的费用,其和拟进行交易是否成功并不挂钩。公允意见主要用于证明拟进行交易在财务方面的合理性,作为董事会做出交易决策的依据之一,用以降低董事会因交易价格不合理而面临股东诉讼并承担责任的风险。

2. 赔偿条款

赔偿条款含义:财务顾问协议中对于企业来说最困惑的部分可能就是财务顾问中的 赔偿条款。该部分篇幅较长,一般为一到两页,往往作为财务顾问协议的一个附件。赔偿条款主要是要求企业对财务顾问及其董事、雇员和关联方等,因提供顾问服务 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该部分中通常可能还会包括禁止诉讼(Exculpation)条款,即要求企业不可以基于财务顾问提供的顾问服务起诉财务顾问及其董事、雇员 和关联方等。这些条款具体语言可能不同,但主要都是要求企业对财务顾问的服务行为承担后果。 在现有市场惯例下,每个财务顾问协议基本都会包含该类赔偿条 款。

赔偿条款谈判要点:赔偿条款的谈判要点通常包括:(1)如何约定企业赔偿责任的除外情形,如在因财务顾问严重疏忽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损失时,企业不需要承担赔偿条款下的责任并且不受禁止诉讼条款的限制;(2)是否设定赔偿总额上限或者/和单笔赔偿额上限以及起赔额度;(3)财务顾问被第三方追偿时,企业是否可以参加或主导与该追偿相关的法律程序;以及(4)是否设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限制等。

总之,财务顾问协议是股权投资、并购交易初期签署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其涉及的合规问题复杂度高并且其规定的内容专业性强。 企业和财务顾问需要与其各自律师一同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财务顾问所需资质(如果其未在 SEC 注册为经纪人-交易人),并充分审阅和协商财务顾问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在此基础上,双方才能达成一份即合规又准确反应各自意图并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财务顾问协议,从而更好地为完成交易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本文作者

Pan-Giordano, Catherine

潘惜唇 (Catherine X. Pan-Giordano)
合伙人/全美及中国联合业务部联席主席
潘惜唇律师是德汇全美及中国联合业务部的联席主席,在处理在美国经营的中国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潘律师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被评选为纽约地区“超级律师之星”,并在 2014 年和 2015 年连续被《纽约时报》评选为纽约市“最佳女律师”。

李雷 (Lei Li)
李雷是德汇纽约分所公司业务部的成员。在加入德汇之前,李雷曾在一家顶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和纽约办公室工作六年,主要专注于跨境并购及基金投资业务。李雷具有丰富的跨国交易及项目融资经验, 曾参与多家跨国公司及私募股权基金的收购和兼并。李雷毕业于纽约大学法学院和伦敦大学法学院。工作语言为英文和中文。